高宗祥律师亲办案例
“小三”辱骂挑衅骚扰,被判向妻子返还丈夫赠予的巨额财产
来源:高宗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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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由本人代理原告和被上诉人

丈夫赠与“小三”100多万元,妻子得知后,一怒之下把“小三”和老公都给告了,要“小三”归还这笔巨款。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三”返还其中的92万多元。

为了孩子和家庭

妻子忍受“小三”多次骚扰

原告阿英(化名),现年38岁,苍南籍女子;被告阿靓(化名),现年31岁,也是苍南籍女子;被告阿浩(化名),现年39岁,瑞安籍男子。

去年12月底,阿英一纸诉状递进苍南法院,将阿靓和老公阿浩一并列为被告,要求阿靓返还阿浩所赠与的钱。

起诉状中,阿英说,她与阿浩在1999年6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可是结婚11年后,也就是2010年2月,阿浩在KTV里认识了女子阿靓。后来,阿浩、阿靓发展为婚外情。2012年11月,阿靓怀孕,阿浩的姐姐、父亲得知后多次要求阿靓终止妊娠,但阿靓均置之不理。阿靓及其父亲曾向阿浩一家人表示会离开阿浩,并且不要求阿浩承担孩子抚养责任。去年7月,阿靓为阿浩生了一个女儿。

阿英还说,去年年初以来,阿靓以打电话、发短信及偷拍等方式,不断骚扰、辱骂和挑衅她,还打电话骚扰她老公和儿子。另外,阿靓将其和阿浩的婚纱照,还有其女儿的照片,通过短信发给她,短信中带有侮辱性、淫秽性的文字。去年9月,也就是在阿靓生完孩子的两个月后,阿靓还带着孩子找到她位于瑞安市的工厂,声称要寻找其“老公”。

为了孩子,为了家庭,这一切,阿英都忍了。

丈夫多次汇钱给“小三”

让妻子忍无可忍

忍无可忍的是,阿英发现丈夫不断给“小三”汇钱,不是一次、两次,也不是几百元、几千元,而是上百万元。

阿英在起诉书中称,她发现以阿浩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款大量减少。经查询,阿浩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先后共19次向阿靓转账汇款51万多元。

不过,在诉讼过程中,这个数字发生了变化。阿英根据阿浩的银行卡账户资金交易信息,发现阿浩给阿靓的钱远不止这个数,应该是152万多元。所以,阿英的诉讼请求发生了变化,从之前要求阿靓返还51万多元,变更为要求其返还152万多元。

阿英认为,阿靓明知阿浩有配偶,却与阿浩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下私生女。阿靓在阿英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合法依据取得阿英与阿浩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有悖于公序良俗,更是严重侵害了阿英的财产权益。

为证明自己所称属实,阿英向法院提供了“手机短信”、“通话记录”、“保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阿靓与阿浩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阿靓骚扰阿英家庭的事实。另外,她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明细对账单”,用以证明阿浩向阿靓汇款的事实。

“小三”否认赠与

称是业务往来款项

就此案,苍南法院分别在今年1月、2月安排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两次庭审,原、被告3人都没有到庭,阿英、阿靓均委托律师出庭参与诉讼。

对于阿英的指控,阿靓通过律师辩称,阿英诉称她与阿浩生育子女、她骚扰阿英等均不是事实。她说,她与阿浩系朋友关系。至于所谓的“赠与款项”,她说,这是她与阿浩因业务互有款项往来,并不存在赠与。

为证实自己所称,阿靓也提供了一些证据,包括“汇款凭证”、“手机短信”、“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不过对于她和阿浩之间的关系,没有证据支撑。

为查明事实,今年3月20日,苍南法院合法传唤了阿浩,对一些证据和细节进行质证。

据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在质证中,阿浩说到,阿靓生育女儿,曾要求他签字办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但他没有前往。阿靓所生的女儿是否系与他所生不能确定,他曾要求做DNA鉴定,可遭到拒绝。他称,阿靓及其父亲曾向他保证,孩子不需要他承担责任。

阿浩还说,因他和阿靓的关系,家人一直有争执,为平息矛盾,他曾向阿靓出具了一份关于500万元的保证书。

关于与阿靓的资金往来,阿浩说,他和阿靓有一些业务往来,但是数目不大,都没有签订合同。阿靓也曾多次给他转账,但因时间间隔太久,具体细节记不清楚。

汇款被视为“赠与”一审判令“小三”返还

据判决书,苍南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

阿英与阿浩系夫妻关系,后阿浩与阿靓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其间,阿英与阿靓之间因此发生矛盾。2012年至2013年间,阿浩先后通过银行账户向阿靓汇款,合计165万多元。另外还查明,阿靓分别于2012年年底、去年4月至6月,通过向阿浩姐姐汇款和直接向阿浩银行账户汇款的方式,向阿浩汇款合计72.5万元。

法院认为,阿英与阿浩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基于阿靓与阿浩存在婚外情关系,两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系业务款项往来的情况下,应视为阿浩对阿靓的赠与。阿浩未经阿英同意,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擅自赠与阿靓,显然有悖于公序良俗。现阿英要求阿靓返还,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赠与财产的数额,法院认为,应以阿浩于2012年至2013年间汇给阿靓的165万多元,减去阿靓汇给阿浩的72.5万元计算,所以,阿靓应返还阿英92万多元。至于阿靓认为其他已返还阿浩的款项,因无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对阿英诉请超出的部分,也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也不予支持。

最后,苍南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靓返还阿英92万多元。


不过,苍南法院方面透露,阿靓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她已提起上诉。阿靓上诉认为,阿浩向其转账款项均是业务往来,而且数额没有一审法院认定的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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