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在一家食品生产企业从事炼油等工作。某日,该员工在炼油时因燃料用完,老板要求使用废弃塑料袋等杂物作为燃料,不想员工在炼油过程中晕倒,随即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又跨省转至专业的省级医院进行救治,经过手术、透析等抢救,这才转危为安。经医生诊断该员工属于酚类中毒。
后员工依法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用人单位竟胜诉,员工不服提起上诉,代理律师从毒气的来源、因果关系等方面展开辩论,并提出最新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经过二审激烈辩论,二审法院最终改判一审判决,判决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这才尘埃落定。
律师随想:工伤归根结底属于一种职业伤害,是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工作中由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设备或者工作条件等等存在不安全因素导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一般而言,劳动者获得了工伤认定方可享受到《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诸如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亡补助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建议:作为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积极主动地收集存在劳动关系、事故发生事实的证据等,以获得工伤认定,享受工伤赔偿。
作为用人单位,切不可盲目乐观,为了节省支出,而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殊不知,如果发生工伤事故,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保险赔偿将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