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借款人任某向其好友周某借款4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1.5分,并当场出具借条两张,但借款人没有写明利息。后借款人任某未能按约偿还本金和利息,引起纠纷。周某无奈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任某及其配偶共同偿还本金和按1.5分支付利息。
后代理律师从借条上虽没有载明利息,但并不代表没有利息的约定。为此,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任某按1.5支付利息长达数月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银行转账时的利息备注和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事实以及被告实际已经按约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另外,代理律师还调取了被告夫妻的婚姻登记信息,证明该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存在,且存在利息约定而被告也按口头约定利率支付了2015年**月**日以前的利息,后原告同意利息从2015年10月份计起并变更诉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任某及其配偶偿还本金并按月利率1.5%支付剩余利息。